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 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 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所需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項: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4.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5.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放棄繼承權公證書能撤銷么?
放棄繼承權公證書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并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